浅析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
发布日期:2021-09-06 17:01:05 浏览量:
浅析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
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都是负荷的后备电源,一般情况下备用电源是常用电源的替代电源,同时将预留、插座回路也作为备用电源。但需要说明的是它们的负荷对象类型比较复杂,有些负荷是移动用户,运行中容易发生故障。所以这些备用电源,如果接入应急电源系统都有可能危及应急电源系统的正常运行
陈勇镐季爱晖/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技术事业本部 陈勇镐/高级工程师 *G/Keywords 备用电源.
应急电源,应怠供电系统,特别重要负荷, 0引言 “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人应急供电系统”引自CJB
50052一2009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第3.0.9条,对于该条文在实际执行中会有不同理解,下面就该条文以及对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的关系展开分析。
1正常供电系统与应急供电系统
正常供电系统是相对于故障而言的,这个故障是指电网故障(如电源或线路)、负荷设备故障(如生产线上的用电设备、生活家用电器)或负荷场所故障(如火灾、爆炸),正常供电系统是在非故障时为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
行提供电源的供电系统。
而应急供电系统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人身健康和安全/或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重大损失的安全设施提供电源,以维持安全设施在故障情况下仍可运行,应急供电系统就是安全设施供电系统。
应急供电系统一般是独立的,不与正常供电系统并列运行。正常供电系统的构成是依据负荷等级配置的,而应急 供电系统是根据安仝设施容量配置的。
2哪些设备(场所)应配置应急电源 按照GB
50052一2009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的3,0.3条要求“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,除应由双重电源 供电外,尚应增设应急电源。 GB
50052一2009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的第2.0,1条对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定义是:“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、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,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。
这些安全设施包含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通道等,应属特别重要的负荷或场所。从DG/TJ
08.2048一2008《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》第2.0.3条应急电源的定义:“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,为各类消防设备供电的电源。”也可看出消防设备应属特别重要的负荷,因为只有
特别重要负荷才需要配置应急电源。 另外GB
50052一2009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第3旺9条的条文说明:“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是两个完全不同用途的电源。"本条文从安全角度考虑,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其他负荷接人应急供电系统,与3.0.3条1款相一致。说明了特别重要负荷,如消防设施也存在于一级负荷之外的其他负荷等级场所内。否则只需规定3,0、1条而不必有3,0,9条的强制条文规定。反之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只要规定3.0.9条即可涵盖所有负荷等级也就是说,任何负荷等级内的特别
82 |《.冶金电气.2016年第35卷第4期 浅析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 重要负荷都应配置应急电源,都应严禁其他负荷接人应急供电系统。
3应急供电系统与负荷等级的关系
负荷分级主要是从安全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来确定。安仝包括了人身生命安全、生产过程安全和生产装备的安全。负荷分级的作用正如GB
50052一2009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第3,0.1条的条文说明指出的:“用电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它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界限,以便恰当地选择符合实际水平的供电方式,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,保护人员生命安全。”规范中对特别重
要负荷及一 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是最低要 求,工程设计中用户可以根据其本身的特点确定其供电方案。